二、信心的律法
從前面的論述,我們看到道德的律法是十分重要的,但是道德律只能讓人知罪,並且令人到耶穌面前,通過信耶穌方能得救。於是羅馬書中就提到第二個律,就是信律,或者叫做信心的律法。羅馬書對因信稱義最歸納的闡述,在3章22-28節,“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。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着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。因為他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。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所以我們看定了,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”這裡談到人如何得救,就是“信主之法”,直接翻譯過來就是信心的律法(若不能閱讀希臘文可以從英文版得到一個印證KJV: by the law of the faith)。這裡說的“立功之法”,指的是通過遵行道德的律法。在羅馬書第2-3章所列舉的種種道理和事實,都說明了“立功之法”無力對付罪,人只有另尋“信主之法”方能夠得救。
以弗所書第二章9-10節說,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。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”基督徒常說“救恩”,因為在罪面前,人是沒有能力脫離的,(加爾文五要點中所提及的完全無能力(Total inability)或全然敗壞(Total depravity),既人類由於亞當的墮落而無法以自己的能力作任何靈性上的善事),也就是我們之前所提到的道德律的有限功用。因此,人可以從罪惡死路中得救脫離,完全是神的恩典,是因神“豐富的憐憫”和祂“愛我們的大愛(弗2:4)”。以弗所書裡面提到得救是“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。這個救恩是神給人預備的,“神從創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(弗1:4)”。這個恩典可以看作是從天而降的,是一個從上而下的過程。那麼這個恩典將臨到誰呢?從神永恆的旨意來看,是神在萬世以前“因愛我們,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,預定我們,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(弗1:5)”。但是從人的角度來看,我們並不完全知道神的揀選,因此我們要積極的回應,去接受這樣的救恩,也就是所謂“因着信”,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。這樣當神的恩典降下,我們以信心接受的時候,救贖的工作就在我們心中開始了。所以希伯來書11章6節說,“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。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,必須信有神,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。”
上述所引以弗所書經文提到因信稱義,並特特地提到,“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”。唐崇榮牧師說過,“信心不過是像伸出來的手,就是乞丐求憐憫的手,然後上帝把恩典放在我的手上,我藉着我的信,領受了救恩。”當我們因着信得到救恩的時候,彷彿我們是主動的,因為我們信了。但是若不是有人給乞丐食物,乞丐伸出的手能夠有何功用呢?若是沒有神預備的救恩,那我們的信能夠得到什麼果效呢?因此,在救恩上,人彷彿是主動的,但其實是神完全的恩典,就是人的信心,也是神所預備在人心中的,這就是羅馬書第一章17節所提到的“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”。因此宗教改革的時候,人們找回聖經的真理,提出了五點改教精神,就是第一、sola Scriptura,唯獨聖經,我們對信仰的一切正確認識都是以聖經為根據的。第二、sola gratia,唯獨恩典,也就是以弗所書里說的“本乎恩”,並不是出於我們自己,也不是出於行為。第三、sola fide,神預備了恩典,憑着行為不能領受,並不是奉獻錢財,或是每周聚會,或是樂善好施可以領受這個恩典,也不是在某人看來是一個好信徒就能領受,唯獨在心裡憑着信心才能領受。第四、sola Christos,唯獨基督是我們的救主,救恩是基督成全的,我們要信靠的,也就是基督,唯獨信靠祂,我們才能得到救恩。第五、sol eDeo gloria,唯獨神是配得榮耀的,因為“萬有都是本於他,倚靠他,歸於他(羅11:36)”。這五個唯獨是對因信稱義的真理非常好的概括,願我們都能敞開心憑着信心去領受神所預備的救恩,信耶穌得永生,“願榮耀歸給他,直到永遠,阿們。(羅11:36)”
說到恩典,這裡需要一些進一步的解釋。我們常常提到“神是愛”或者“神就是愛”,這句話並沒有錯,因為出處在約翰一書4:8和4:16。但是這一句需要放在上下文裡面理解,表示神是愛的源頭和本體。而談到神的屬性,若是說神只有慈愛這一個屬性,這就是對神不完全的認識。神是既有慈愛也有公義的。神是公義的源頭,也是愛的源頭。以公義的原則來看,神對罪是極端恨惡的,世人都犯了罪,因此世人都要承當罪的後果,就是人人都要嘗死味,若非如此,就讓神的公義落了空。但是另一方面,神又是慈愛的,祂愛祂所創造的人,不願意他們都走向滅亡,乃願意有人能夠和祂一同在永恆中間。因此祂預備了救恩,揀選了一部分人,預定他們能夠通過信靠祂領受祂的恩典從而得救,進入永生,脫離永遠的死。於是這裡就產生了一個矛盾,被揀選的人也是罪人,但是他們脫離了永遠的死進入永生,那他們的罪的工價何在?是否是神的公義有了虧缺呢?“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(羅3:23)”,“罪的工價乃是死(羅6:23)”,因此“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(希9:27)”,無論是得到救恩或是沒有得到救恩的人,這是神的公義。但神既是公義,也是慈愛,因為祂的慈愛的緣故,只有祂自己來替代這些罪人擔當犯罪之後果,來滿足祂的公義,於是神子耶穌道成肉身來到世間,“祂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,背負我們的痛苦(賽53:4)”,“為我們的過犯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。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。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(賽53:5)”。耶穌為我們釘十字架,從而完成了救恩,“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讎,便借這十字架,使兩下歸為一體,與神和好了(弗2:16)”。這樣,一切信耶穌得救之人的罪,都由耶穌來承當了,他們的罪被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寶血所洗凈,“你們的罪雖像朱紅,必變成雪白。雖紅如丹顏,必白如羊毛(賽1:18)”,於是將來“在祂面前成為聖潔,無有瑕疵(弗1:4)”,“不致滅亡,反得永生(約3:16)”。沒有得救的人,罪的工價自己承當,於是“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,他就被扔在火湖裡(啟20:15)”。
對於恩典,聖經里有一個重要的原則,就是“我(神)要恩待誰就恩待誰,要憐憫誰就憐憫誰(出33:19)”。“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,惟有不作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(羅4:4)”。恩典並不是人所該得的,乃是神因分外的憐憫而賜予的。既是恩典,神就有主權,要恩待誰就恩待誰,要憐憫誰就憐憫誰,公平的原則在此是不適用的。因此若是把公義的原則和慈愛的原則弄混,就不能理解何謂神的恩典。這就如我們若是欠了一個人的錢,那麼還錢豈不是理所當然的呢?但若是債主願意免了我們中一人的債,卻不免其他人的債,我們其他人豈能指責債主不公平呢?別人的債被免了乃是債主給他的恩典,我們的債仍然應當償還,因為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債主免我們的債。因此我們還債才是維護公平,若是因此怨恨債主,才真是不公義的心在我們心中發動了。對於神的恩典,也是如此,切不可混淆了兩個概念。此外常有的一個誤解就是,罪人下地獄是因為沒有聽過福音。一些人沒有聽到福音就死了,那麼他們將來不能進入天國,這豈不是神的不公義?這裡偷換了一個概念,罪人進入永死並不是因為他們沒有聽過福音,乃是犯罪的工價,乃是應得的。神若願意讓他們因福音而得救,那是神的恩典,但是神若沒有這樣做,並非不公義,反而是按照公義的原則來使人得應得的工價了。
關於這個題目,聖經中有一些相關經文,在此列舉如下:“私慾既懷了胎,就生出罪來。罪既長成,就生出死來。(雅1:15)”,“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(羅3:23)”,“罪的工價乃是死(羅6:23)”,“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,死又是從罪來的,於是死就臨到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(羅5:12)”,“若因一人的過犯,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(羅5:17)”,“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(希9:27)”,這是關於神公義的原則。
關於如何信,羅馬書第一章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,在第17-17節:“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,先是猶太人,后是希利尼人。因為神的義,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。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。如經上所記,義人必因信得生。(羅1:16-17)”。這裡提到了神的方法論。如何才能信?傳福音的時候,人可能會說,我若看見,我就信;我若能知道,我就信;我若能證明,我就信;我若能經歷,我就信,諸如此類,就是本於見以至於信,本於知以至於信,本於證明以至於信,本於經歷以至於信。但是聖經告訴我們的原則並不是這樣的,乃是“本於信以至於信”。要信靠神,並不是從這一切人的經驗開始,乃是從信開始。神賜給我們普遍啟示和救贖啟示。羅馬書第一章第20、21節是對普遍啟示的重要論述,“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心裡。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,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(羅1:20-21)”這一節說通過世界上的萬物,神的普遍啟示其實已經給所有的人顯明,這是和很多人的經歷相悖的,因為人“故意不認識神(羅1:28)”,“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(羅1:21)”。神的方法是,並不是有一個另外的起頭,是因為經驗因為理性因為遭際,乃是祂已經通過普遍啟示,將一個基本的“信”,也就是基本的對神的認識放在每一個人的心裡。而祂還賜下了救贖啟示,就是在聖經中的道理。當我們基於這個初步的信,承認自己是罪人,接受基督耶穌作生命的救主,“心裡相信,就可以稱義。口裡承認,就可以得救。(羅10:10)”。而這一節還更進一步說,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。“義人”從何而來?聖經的原則只有“因信稱義”,因此這裡的“義人”指的是因信稱義的人,這些人“本於信以至於信”,稱義得稱為“義人”,於是得到了永遠的生命,這是所謂“因信得生”。
最後關於信律的功效。因信稱義,但是稱義之後是如何的呢?第一點,就是得到赦罪的平安。“於是(耶穌)對那女人說,你的罪赦免了。…耶穌對那女人說,你的信救了你,平平安安地回去吧。(路7:48,50)”。基督徒常常說“平安喜樂”,這平安從何而來,喜樂從何而來?是否是基督徒一生風平浪靜凡事亨通平平安安?若是我們看到世界上的遭際,絕不是這樣的。基督徒照樣碰到困難,甚至是極大的逼迫,但是“平安喜樂”仍然在心裡,因為我們在神面前的罪赦免了,無論遭遇如何,都有耶穌的應許,就是我們心中有赦罪的平安,我們可以“平平安安地回去”。蕭伯納說,人生之苦悶有二,一是慾望未得滿足;二是它得到了滿足。若是在罪中,我們所要的無論是得到了或是沒有得到,都是苦悶,人心也永不能滿足。唯有信靠主,得到赦罪的平安,讓我們不再被私慾牽引,如此才能有永遠的平安。第一點赦罪的平安,這是在今生就能夠得到的。而另一點則是在永生的應許,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,“神愛世人,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他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(約3:16)”。有人說這是對聖經的道理在一句話中簡明扼要的說明。這是信律在永遠的功用。
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