愛情·信仰路
范愛麗(Alice Frying)著
王萍 譯
聖潔與婚姻
神也吩咐以色列民,要他們與周圍拜偶像的國家分別出來;申命記七章3至4節:“不可與他們結親,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;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的將你們滅絕。”
以上的經文並非恐嚇我們順服,儘管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。然而,我們不應忽視這樣的警告。我們生活在一個講求權利相等和存在價值的社會中,凡事都可行,不用負分和的責任。我們要不用追究過失責任的汽車保險,男女雙方不需負婚姻破裂責任的離婚法案,甚至要不追究罪責任的救恩。然而,在我們聖潔神的面前說我們不用為我們的罪負責任,這實在是謊話。事實上,我們都是有罪的人,只有靠着基督的死,我們才得蒙救贖。所以假如我是基督徒,則生命中的每一個層面都需要尋求神的旨意,這自然包括人際關係,特別在婚姻上。
哥林多后書六張14至18節,保羅教導我們:“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負一軛。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?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?基督和彼列(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)有什麼相和呢?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?神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?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。就如神曾說,‘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,在他們中間來往。我要作他們的神,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。’又說,‘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,與他們分別,不要沾不潔凈的物,我就收納你們。我要作你們的父,你們要作我的兒女。’這是全能的主說的。”
這段經文所提到的實質,當然遠超過約會和婚姻的範圍。但就未婚的信徒來說,約會這個問題,常使他們的信心受到莫大的考驗。此處所說的約會,是指兩性間有特別選擇性的而言,其表達形式不論是傳統的男女愛侶式,或是今天流行的所謂純友誼式,都是指兩人關係較親密和帶有羅曼蒂克色彩的。
就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關係來說,基督徒有許多需要學習與付出的地方。我們當然可以結交非基督徒朋友。但必須考慮清楚,我們該不該與非基督徒的朋友約會?為何約會是如此的不同?這裡有兩個原因:
聖經教導我們要尋找和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,向他們傳福音,也向他們學習。當我們在基督里逐漸成長時,我們對人與人間的關係也隨之變得敏銳,因此,基督徒對約會的態度往往會比非基督徒來得慎重認真,非基督徒對約會的態度是比較隨便的。
此外,我們要慎於約會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,約會往往導致婚姻這後果。雖然約會的目的不只是找結婚對象,但事實上大部分的婚姻皆始於約會。
難道基督徒只應該與結婚對象約會嗎?當然不是。但如果你讓這種特殊的羅曼蒂克關係一直持續下去,你就不得不慎重考慮,對方是否就是結婚的對象了。
有一天你終會對某人說:“我願意將我的生命交給你。”不管你是男或女,當你決定要結婚時,你對你未來的另一半說,“我要你成為我生命中最具影響力的人,我願意共享你的價值觀,你的目標,以及你的成功與失敗。我生命中每一盼望我都願意與你有份。”當兩人結婚時,不論以何種方式表達,總會彼此對說:“你的一切就是我的一切,你的神就是我的神。”
從約會到禮堂
假如一位基督徒與一位非基督徒結婚,即是說,一位敬拜神的人與一位敬拜偶像(着偶像也許是自己、事業、物質或善行)的人結婚,這樣,這個基督徒就犯了兩個嚴重的錯誤。第一,他或她對神說:“是的,主,我已經將我的生命獻給了你,但是現在我要把自己交給一位不認識你的人。主,請你原諒我,過段時間在回到禰面前。”
這樣的悲劇真非筆墨可述說得盡,基督徒違背與神所立的約就是輕看神。他把人看得比神更重要,就是在拜偶像,因為他或她明明知道與不信者結婚就是違背神的命令。
第二,當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,他們也就是出賣了自己的生命。基督徒都知道,只有在基督里我們才能稱為尊貴、有價值的人;只有在基督里我們才能“找到自我”;也只有在機獨立我們才有真自由、創造力及不受環境束縛的喜樂。
基督徒為何願意放棄這一切,而與一個非基督徒結婚呢?“因為他對我實在太好了”,“因為她是我夢寐所求的(當然,唯一不同的只是她還未信主!)”,“因為我知道他很快就會成為基督徒的”……諸如此類,答案就是很多“因為”。我們總為自己所犯的罪找許多借口。如果沒有這些借口,我們就不會去犯罪;如果你所愛的對象“不可愛”,你也不會愛他!但要知道你所愛的不一定是神的旨意。然而,我們一定會愛神為我們所安排的;神並不是要我們只為了愛那人而就與他/她結婚。
以弗所書五章21至33節說到丈夫與妻子的關係正好反應了基督徒與神的關係。做丈夫的要以基督在世時所表現的真誠和犧牲的愛(為門徒洗腳,為他們預備早餐,教導他們,服事他們,為他們死等)去愛妻子。另一方面,妻子要以順服主的愛來順服丈夫。雖然,不是基督徒的婚應亦能仿效基督愛的模式,但是它不能真正反應基督實際的愛。
神命令基督徒只能與基督徒結婚,這並不表示神心胸太狹隘或是祂沒有憐憫心。相反,祂是要我們得着不是次好的,因為假如婚姻真是神建立的那樣美好(確能如此),要是你只選擇了次好的,那你真是再愚蠢不過的了。
問題是“人心比萬物都詭詐”(耶十七9),一個人在戀愛中很難理解着現實而深奧的道理。因此,人心的詭詐就成為不與非基督徒約會最好的理由哩!聖經中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約會,可是對今日所謂的約會也沒有隻言片語。因此,在神生命亮光中的基督徒應自問:“既然我絕不與非基督徒結婚,那我又為何要跟他/她約會呢?”
你或許會說:“喔,我與非基督徒約會是為了要向他傳福音!”你當然可以向與你約會的人傳講福音,但你不啻在玩火。愛人與被愛的需求是極強烈的感情,而基督徒的職分是做基督的奴僕,並不是做自己情感的奴隸(羅六16至18)。當你墮入情網時,你是誰的奴僕?此時你是向誰忠心呢?身為基督的使者當然可想出勝諸與非基督徒約會的方法去傳福音的。例如團體活動,謹慎的保持普通友誼,與大夥人一起聊天,都是傳福音的方法。
我曾為了要向一名非基督徒傳福音而跟他約會,但他與我約會的動機比我單想向他傳福音的動機來得更強烈,導致我們不得不分手。一直到如今,我仍希望他會遇上其他基督徒向他傳福音哩!當時我只對他說:“離開我吧。”如果那時候我把他介紹給我的基督徒朋友而一起與他做朋友,關心他,把他帶進神的國度中會比單純放棄他好得多。
你又或許會說,“我認識一對夫婦,他們結婚時其中只有一人是基督徒,另一人是婚後才信主的。”真的,這類情形偶爾會有,可發生在一位初信主的信徒在還沒有完全明了神對婚姻的旨意前,就與一位非信徒結了婚;或是一位基督徒雖然悖逆神,但神因着祂自己的憐憫,拯救他脫離難處。但我們卻不能因神有恩賜而可以去犯罪。“這樣,怎麼說呢?我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顯多麼?斷乎不可!”(羅六1至2)事實上,夫婦雙方若在屬靈的程度上有差別,則高的那方會落到低的那方去;或甚至屬靈的基督徒在不信者或信心不夠的基督徒一起生活時,也會逐漸失去他原有的信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