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信心的律法 從前面的論述,我們看到道德的律法是十分重要的,但是道德律只能讓人知罪,並且令人到耶穌面前,通過信耶穌方能得救。於是羅馬書中就提到第二個律,就是信律,或者叫做信心的律法。羅馬書對因信稱義最歸納的闡述,在3章22-28節,“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。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着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。因為他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。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所以我們看定了,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”這裡談到人如何得救,就是“信主之法”,直接翻譯過來就是信心的律法(若不能閱讀希臘文可以從英文版得到一個印證KJV: by the law of the faith)。這裡說的“立功之法”,指的是通過遵行道德的律法。在羅馬書第2-3章所列舉的種種道理和事實,都說明了“立功之法”無力對付罪,人只有另尋“信主之法”方能夠得救。 以弗所書第二章9-10節說,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。也不是出於行為,免得有人自誇。”基督徒常說“救恩”,因為在罪面前,人是沒有能力脫離的,(加爾文五要點中所提及的完全無能力(Total inability)或全然敗壞(Total depravity),既人類由於亞當的墮落而無法以自己的能力作任何靈性上的善事),也就是我們之前所提到的道德律的有限功用。因此,人可以從罪惡死路中得救脫離,完全是神的恩典,是因神“豐富的憐憫”和祂“愛我們的大愛(弗2:4)”。以弗所書裡面提到得救是“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。這個救恩是神給人預備的,“神從創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(弗1:4)”。這個恩典可以看作是從天而降的,是一個從上而下的過程。那麼這個恩典將臨到誰呢?從神永恆的旨意來看,是神在萬世以前“因愛我們,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,預定我們,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(弗1:5)”。但是從人的角度來看,我們並不完全知道神的揀選,因此我們要積極的回應,去接受這樣的救恩,也就是所謂“因着信”,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。這樣當神的恩典降下,我們以信心接受的時候,救贖的工作就在我們心中開始了。所以希伯來書11章6節說,“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。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,必須信有神,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。” 上述所引以弗所書經文提到因信稱義,並特特地提到,“這並不是出於自己,乃是神所賜的”。唐崇榮牧師說過,“信心不過是像伸出來的手,就是乞丐求憐憫的手,然後上帝把恩典放在我的手上,我藉着我的信,領受了救恩。”當我們因着信得到救恩的時候,彷彿我們是主動的,因為我們信了。但是若不是有人給乞丐食物,乞丐伸出的手能夠有何功用呢?若是沒有神預備的救恩,那我們的信能夠得到什麼果效呢?因此,在救恩上,人彷彿是主動的,但其實是神完全的恩典,就是人的信心,也是神所預備在人心中的,這就是羅馬書第一章17節所提到的“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”。因此宗教改革的時候,人們找回聖經的真理,提出了五點改教精神,就是第一、sola Scriptura,唯獨聖經,我們對信仰的一切正確認識都是以聖經為根據的。第二、sola gratia,唯獨恩典,也就是以弗所書里說的“本乎恩”,並不是出於我們自己,也不是出於行為。第三、sola fide,神預備了恩典,憑着行為不能領受,並不是奉獻錢財,或是每周聚會,或是樂善好施可以領受這個恩典,也不是在某人看來是一個好信徒就能領受,唯獨在心裡憑着信心才能領受。第四、sola Christos,唯獨基督是我們的救主,救恩是基督成全的,我們要信靠的,也就是基督,唯獨信靠祂,我們才能得到救恩。第五、sol eDeo gloria,唯獨神是配得榮耀的,因為“萬有都是本於他,倚靠他,歸於他(羅11:36)”。這五個唯獨是對因信稱義的真理非常好的概括,願我們都能敞開心憑着信心去領受神所預備的救恩,信耶穌得永生,“願榮耀歸給他,直到永遠,阿們。(羅11:36)” […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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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1月在亞百組帶羅馬書總結,借用王西門牧師講過的題目《羅馬書中的幾個律》。根據錄音整理如下: (《羅馬書》早期抄本,現藏Chester Betty博物館) 現在我們來總結羅馬書中的道理。羅馬書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書信,因為在羅馬書里,保羅對基督信仰的要義進行了最清晰的闡述,就是神的救贖如何臨到人,人如何得以脫離罪、如何稱義、如何走成聖的道路。在這本書中,保羅講舊約聖經、耶穌的教導以及聖靈給他的其實做了一個總結,所以從羅馬書裡面我們可以看到非常豐富、扼要的聖經真理。從歷史來看,改教時期的重要人物都是通過羅馬書直接發現了聖經的真理。馬丁·路德從羅馬書中重新發現了因信稱義的真理。加爾文最重要的一本書是《基督教要義》,另外他也寫過《羅馬書註釋》。據說歷史上羅馬書解經的著作超過了聖經其他書卷解經書的總和。由此可見,羅馬書是非常深奧並且意義重大的一卷書信。在此我們試圖使用一個題目來總結羅馬書的要道,就是“羅馬書中的幾個律”。 有人說,耶穌基督降生在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時間和地點。從地點來看,他降生在當時羅馬帝國的加利利,就是現在的巴勒斯坦、以色列國。當時那塊地方屬於羅馬,在此之前希臘帝國曾經統治過這個地方。耶穌基督在此降生,其文化背景是承接了猶太人的宗教、希臘人的智慧和羅馬人的律法。猶太人是神的選民,神將自己啟示給他們,使得他們稱為世界上所有民族中唯一對神有正確認識的民族。而希臘的哲學家曾創造了人類歷史上最輝煌的智慧。羅馬帝國征服了希臘,但是從文化上說他們卻是被希臘的文化所折服。當耶穌基督在那個地方降生,祂將面對的是人類最高的智慧,並且將以神的智慧超越這一切。羅馬帝國幅員遼闊,並且能夠維持很長時間的通知,羅馬人認為其律法系統是十分先進的,他們甚至認為通過這些律法,能夠實現公平、公義的統治。當保羅給羅馬人寫這封書信的時候,他是站在猶太人的宗教根基之上,面對希臘的智慧,並且要以律法的角度來闡明許多問題。因此羅馬書中有很複雜的邏輯,我們需要反覆思考。 一、道德的律法 因為律法在羅馬書中的重要地位,我們就以“羅馬書中的幾個律”這個題目來總結這卷書信。我們現在所講的律,或者說英文的Law,並不是指世界上的法律。中文聖經把law翻譯為律法,正好和世界上的法律有一個區別。我們所講的律法,一般專指聖經中的律法,狹義的講,就是神在西乃山上通過摩西啟示給以色列民的律法。從這個角度來說,聖經中的律法指的就是我們所要談的第一個律:道德的律法。 道德的律法通過摩西傳給了猶太人。在猶太人以外被稱為外邦人,是沒有直接領受神的啟示的,是“與基督無關,在以色列國民以外,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,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,沒有神(弗2:12)”。有些人猶太人並不了解律法的真義,反而驕傲,認為他們是命定得救的,因而看不起外邦人。道德的律法,主要記載在聖經的前五本書,被稱為摩西五經,也叫做律法書。從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神藉摩西傳的十條誡命,到各種獻祭的規條,以及帳幕和約櫃的建造,甚至以色列民各個支派的安置,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。 外邦人並沒有以神啟示的方式得到道德的律法,但是羅馬書第一、二章告訴我們,神將“普遍啟示”賜給每一個人。羅馬書一章19-20節說,“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心裡。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,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”。這是關於普遍啟示非常重要的一節聖經,神的普遍啟示已經顯明在每一個人的心裡,並且透過神所創造的這個世界,我們就明明可知神的存在。對於堅稱沒有神的人,聖經中說,“他們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他,也不感謝他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(羅1:21)”。因此並不是神沒有向人顯明,乃是人無知的心昏暗,故意不接受神的啟示。關於道德律法的啟示,在羅馬書第二章有詳細的論述:“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(羅2:14-15)”。這個是非之心也就是平時所俗稱的良心。研究人類的學者常常會碰到這樣一個問題,道德是如何起源的?為何世界上的各個民族都有類似的道德規範?例如兇殺姦淫在絕大多數地方都是禁止的,而助人扶弱卻總是被提倡的。若是按照進化論,“物競天擇、適者生存”,如何能夠“進化”出與此規則恰恰相反的道德?良心的普遍存在,正是神放在人們心中的。人是按照神的形象照的,神是一切良善、公義、誠實的本體,因此有神的形象的人也就有了道德性。 良心是從神而來,但是在人犯罪之後,已經虧缺了神的榮耀。我們每一個罪人,雖然還有神的形象,但是已經不完全是神的形象了。良心也不再是“無虧的良心”,良心的功用不再完全,使得我們雖然憑良心能夠知道一些事情是不合神的心意的,卻不可能通過憑良心行事達到完全的地步。每一個人都有這樣的經歷,我們雖然願意憑着良心行事,但是總是會有所虧欠,有時做了“對不起良心的事情”。 因此,道德的律法有這兩種的形式,一是對於猶太人神通過摩西曉諭的明文的律法,二是對於外邦人神已經放在每個人心中的是非之心,但是因為人的犯罪,良心的功用已經不完全。道德律的功用,主要有一下幾點。第一是告訴人所當行的道路。“你們要遵我的典章,守我的律例,按此而行。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。所以,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,人若遵行,就必因此活着。(利18:4-5)”這節聖經顯示了道德律法在人生命中的重要地位,因為遵行律法,人才得以“活着”。 第二點是律法叫人知罪。“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,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稱義。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(羅3:20)”,“律法本是外添的,叫過犯顯多(羅5:20)”,“這樣,我們可說什麼呢?律法是罪嗎?斷乎不是。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。非律法說,不可起貪心。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(羅7:7)”。我們照相的時候,曝光之後,底片上已經有了影像,但是並沒有被顯示出來,因此背稱為潛影(Latent Image)。只有經過顯影液的處理,潛影才變為我們所可見的影像。律法就如同罪的顯影液,人已經犯罪了,但是若是沒有律法,就不知何為罪。唯有經過律法的處理,罪才被顯明出來。保羅說,“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”。若是沒有律法,犯罪了也沒有被懲罰的後果,若沒有良心,人殺人也不會自責,行不義也不知;罪便不是罪了。因此羅馬書告訴我們,道德的律法重要的功用是使人知罪。 道德的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向我們顯明犯罪的後果。“然而罪趁着機會,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。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。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,反倒叫我死。因為罪趁着機會,就藉著誡命引誘我,並且殺了我。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,公義,良善的。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?斷乎不是。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顯出真是罪。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。(羅7:8-13)”人人都反了罪,但是若是沒有律法,罪沒有當負的代價,罪人在沒有律法的時候都仍是或者的。此時罪雖然是罪,但是並沒有代給人犯罪的後果,因此罪彷彿是死的。而律法來到,人要因着犯罪而收到刑罰,罪的後果顯明出來,如此原先彷彿是死了的罪現在“又活了”,而犯罪的人就因律法的審判要受死的報應,因為“罪的工價乃是死”。因此律法不僅叫人知道什麼是罪,也讓人知道犯罪的後果。罪的後果主要有兩點,一是咒詛,“經上記着,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(加3:10)”,“(耶和華說,)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(出3:5)”。因此,罪可能給我們在今世帶來咒詛,或是給家人帶來咒詛。另一點就是死亡,“罪的工價乃是死(羅6:23)”,“私慾既懷了胎,就生出罪來。罪既長成,就生出死來。(雅1:15)”。 最後一點是讓人歸向基督。“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。(加3:24)”。律法本身雖然沒有可以使我們稱義的功用,我們不可能因為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,但是律法有這樣一個功用,就是使我們知道罪,從而帶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得我們因為信耶穌而得以稱義。 因此,道德的律法有叫指示人的道路、使人知罪、且知道罪的後果,並且帶領人歸向基督的功用,但是律法並沒有使人稱義的功用。羅馬書第二、三章,論述了無論是直接領受律法的猶太人,還是存有是非之心的外邦人,“都在罪惡之下(羅3:9)”。“就如經上所記,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沒有明白的,沒有尋求神的。都是偏離正路,一同變為無用。沒有行善的,連一個也沒有。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。他們用舌頭弄詭詐。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。滿口是咒罵苦毒。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。所經過的路,便行殘害暴虐的事。平安的路,他們未曾知道。他們眼中不怕神。(羅3:10-18)”。猶太人以律法為驕傲,但是律法並沒有叫他們得救,反而他們因為這樣的驕傲不能來到主耶穌面前,從而喪失了唯一的救恩,走在可憐的光景中。保羅就曾經為猶太人憂傷,“我是大有憂愁,心裡時常傷痛。為我弟兄,我骨肉之親,就是自己被咒詛,與基督分離,我也願意。(羅9:2-3)”因為人知罪,但是靠着自己是不能夠勝過最的,於是雖然知罪仍然在罪的毒鉤之下,並沒有辦法自己努力而得救。人領受了律法,也按照道德的規範編排了法律,但是我們仍然看到在這個世界上有無數不義的事情,諸如羅馬書第1章所說,“裝滿了各樣不義,邪惡,貪婪,惡毒(或作陰毒)。滿心是嫉妒,兇殺,爭競,詭詐,毒恨。又是讒毀的,背後說人的,怨恨神的(或作被神所憎惡的),侮慢人的,狂傲的,自誇的,捏造惡事的,違背父母的,無知的,背約的,無親情的,不憐憫人的。(羅1:29-31)”。這些事情在保羅的時代有,在現今的時代仍然有,甚至更多了。兩千年來,無數仁人志士立志於社會的改良,以最美好之願望提出種種設想並為之奮鬥,但是人類總體的道德水準並沒有上升,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已經下降了。 (待續)